📌 30秒結論:韓國包裝上的「의약외품」(醫藥外品),以及日本的「薬用」、「医薬部外品」,到了台灣都不代表有醫療效能。依食藥署公告(衛授食字第 1081605206 號),只要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而且原產地(國)或販賣國以 OTC drug、医薬部外品等管理、依當地法規應刊載,就要加刊「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
日文與英文字樣公告有明列;韓文「의약외품」是否屬「等同意義外文」,公告未點名,建議保留 MFDS 文件並向食藥署確認。韓國「기능성화장품」在韓國本身就是化妝品,通常不符合加刊條件,但美白、抗皺等宣稱要依台灣規定重審。這些字樣也會牽動 PIF 的標示稿與功效佐證,台灣 PIF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
藥師撰寫/審訂・最後更新:2026-10-09・法規查證日:2026-10-09
本文由藥師暨化粧品安全評估人員(SA)撰寫,適合正在把韓國或日本產品引進台灣的品牌方、代理商與電商賣家。法規內容均附官方來源,文末可逐項查證。
一、韓國包裝最常見的兩個字樣
의약외품(醫藥外品)
韓國依《藥事法》(약사법)第 2 條第 7 款設有「의약외품」類別,由食品醫藥品安全處(MFDS,식약처)指定,製造、進口、販賣須依品項取得許可或完成申報。包裝標示依《의약외품 표시에 관한 규정》辦理,其中包含「의약외품」字樣。
與台灣化粧品重疊、最常遇到的品項:
- 牙膏(치약제):韓國把牙膏列為의약외품,和美國(含氟屬 OTC 藥品)、歐盟(化妝品)都不同。2026 年 9 月 17 日 Kormedi 報導,食藥處中秋前查處網路違規廣告,의약외품中被點名的品項包含牙膏 22 件、口腔清涼劑(구중청량제,如漱口水)17 件,顯示這兩類目前仍以의약외품管理。台灣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一般牙膏與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
- 漱口水(구중청량제):同上,進台灣時要先判斷是化粧品還是藥品。
- 其他:生理用品、口罩、手部消毒產品等,在台灣多半不屬化粧品,不在本文範圍。
判斷重點:公告明列的字樣是日文「薬用」、「薬」、「医薬」與英文「Medicate」,並涵蓋「等同意義外文字樣」。韓文「의약외품」字義就是醫藥外品,且韓國確實以準藥品方式管理,因此實務上應納入加刊的檢查範圍。但食藥署公告沒有逐字點名韓文,建議同時保留 MFDS 許可或申報文件,必要時函詢食藥署。
기능성화장품(機能性化妝品)
기능성화장품在韓國仍屬「化妝品」,只是美白、抗皺、防曬、染髮、緩解掉髮、改善痘痘肌等特定功能,須經 MFDS 審查或報告。依《化妝品法施行規則》第 2 條,機能性化妝品的功能範圍共列 11 款(美白佔 2 款,常歸納為 10 類),包裝上會印「기능성화장품」字樣。
因為它在韓國不是以 OTC 藥品或醫藥外品管理,通常不符合台灣加刊公告的條件。但韓國允許的功效說法,不一定能在台灣使用。例如美白、防曬在台灣屬特定用途化粧品,需符合特定用途成分與含量標示規定;「緩解掉髮」、「改善痘痘」等說法,要逐句對照台灣的化粧品宣稱準則。
二、日本:薬用、医薬部外品(簡述)
日本《藥機法》第 2 條第 2 項定義「医薬部外品」,薬用化粧品、薬用牙膏、染髮劑、育毛劑都在這一類,包裝依法標示「医薬部外品」或「薬用」。這正是台灣加刊公告主要針對的情境,所以日文字樣在公告中被直接點名。處理方式與韓國의약외품相同:保留原文、在台灣包裝加刊指定中文詞句,並把日本的分類文件放進 PIF。
三、韓日台分類對照表
| 包裝字樣 | 原產國分類 | 常見品項 | 進台灣分類 | 需加刊指定詞句? |
|---|---|---|---|---|
| 의약외품(韓) | 醫藥外品(準藥品) | 牙膏、漱口水 | 多數為化粧品,含藥效成分者可能屬藥品 | 屬化粧品時,應納入檢查並保留依據 |
| 기능성화장품(韓) | 化妝品 | 美白、抗皺、防曬、染髮 | 化粧品(美白、防曬屬特定用途化粧品) | 通常不需要,但功效宣稱要重審 |
| 薬用、医薬部外品(日) | 医薬部外品 | 薬用化粧品、薬用牙膏、育毛劑 | 多數為化粧品 | 屬化粧品且依日本法規須刊載時需要 |
| Medicate(英) | 依原產國而定(如 OTC drug) | 藥用洗劑、牙膏 | 依成分與用途判斷 | 屬化粧品且依法刊載時需要 |
同一個產品在不同國家分類不同很常見。判斷順序永遠是:先確認在台灣屬不屬於化粧品,再看包裝字樣。
四、台灣加刊規定怎麼適用
衛生福利部於 2019 年 6 月 27 日以衛授食字第 1081605206 號公告,並自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法源是《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公告原文的適用條件(三項同時成立):
- 輸入化粧品的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
- 其原產地(國)或販賣國以 OTC drug、医薬部外品等管理。
- 依原產地(國)或販賣國之法規規定應刊載。
再加上前提:產品在台灣屬於化粧品。第 3 項也代表品牌自行加上的行銷用語不在此列,但仍要逐句檢視是否涉及醫療效能。
要加刊的中文:「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位置是外包裝或容器,不能只寫在官網或商品頁。
三個常見誤解:
- 加刊不是「療效」許可。加了這句,商品頁、廣告仍不能寫「治療」、「預防疾病」。
- 原文字樣要保留,不可塗改或自行翻成「藥用」。
- 舊品過渡期已結束。公告規定,生效日前輸入的產品可在原記載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至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起五年屆滿止」。行政院令定該法多數條文自 2019 年 7 月 1 日施行,據此推算過渡期最晚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現在進口的產品一律適用。
另外提醒:台灣製造(OEM/ODM)的產品不適用這條公告,不能因為參考韓日產品就在自家包裝印上「藥用」、「의약외품」等字。
罰則:標示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依第 23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可處停業或廢止登錄。
五、牙膏與漱口水:進台灣的三個數字
韓國의약외품最常見的就是牙膏與漱口水,對台灣來說這是化粧品,要看這三件事:
- 2021 年 7 月 1 日:一般牙膏、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須全成分標示、符合禁限用成分與微生物容許量,製造場所也要符合化粧品規範。
- 氟總量 0.15%(以 F 計):食藥署《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規定,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混合使用多種氟化合物時,氟總量不得超過 0.15%。
- 氟含量 0.1% 至 0.15%:若未標示禁止孩童使用,須加刊「6 歲以下孩童之使用量約為豌豆尺寸,且盡量避免吞食」,並提醒若有其他途徑攝取氟化物,應諮詢牙醫師或醫師。
含過氧化氫的居家美白牙膏屬特定用途化粧品,需另辦查驗登記,不適用一般牙膏的規定。
六、這件事跟 PIF 有什麼關係
包裝字樣不只是標籤問題,它會牽動 PIF 裡至少五個項目。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PIF 共 16 款。食藥署表示,PIF 自 2024 年 7 月起依產品類別分階段實施,2026 年 7 月 1 日全面實施;未完成 PIF 的產品不得販售,違規最高罰 100 萬元。完整 16 款內容與時程可參考〈韓國品牌進台灣的 PIF 完全指南〉。
| PIF 項目 | 受影響的內容 | 韓國產品常見狀況 |
|---|---|---|
| 第1款 產品基本資料 | 產品在台灣的分類與用途 | 原廠只提供韓國分類,未對應台灣化粧品種類 |
| 第3款 全成分名稱及各別含量 | 判斷是否含藥品成分、是否屬特定用途 | 의약외품的「有效成分」要另外確認在台灣是否可用、限量多少 |
| 第4款 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 | 原文字樣、加刊詞句、中文標示 | 中文標示稿與實際上市包裝版本不一致 |
| 第14款 功能評估佐證資料 | 美白、抗皺、防蛀等宣稱的依據 | 只附 MFDS 機能性審查結果,沒有對應台灣宣稱的佐證 |
| 第16款 產品安全資料 | SA 安全評估報告 | 評估時沒納入韓國有效成分在台灣的限量規定 |
PIF 須存放於標示的業者地址,主管機關查核前 7 日通知,並自產品最後上市日次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建議把 MFDS 的의약외품許可或申報文件、기능성화장품審查(報告)文件,一起歸檔在第 1 款或第 4 款的佐證,證明包裝字樣是依法刊載。萬一被稽查,這份文件就是「字樣有依據」的證明。第 16 款由誰簽、簽什麼,可看〈SA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到底在簽什麼?〉。
七、韓國原廠最常給錯的文件
實際協助韓國品牌整理 PIF 時,最常卡關的不是資料不夠,而是原廠給的是「韓國上市用」文件,不是「台灣 PIF 用」文件。
- 給了韓國의약외품許可證,卻沒有完整成分含量表:許可證只列有效成分,台灣 PIF 需要全成分及各別含量。
- 給了機能性審查結果,當作功效佐證:那是韓國的審查結論,台灣仍要看宣稱內容對應的試驗或文獻。
- 包裝稿是韓國版,不是台灣上市版:缺加刊詞句、缺中文標示,或 PIF 裡的包裝稿與貨架上的實品不一致。
- 文件名稱與 PIF 款次對不上:原廠依自己的文件編號寄送,台灣端要重新對照 16 款。
準備建議:給原廠一份以 PIF 固定款次編號的清單,文件名用英文、說明用韓文,並分清「原廠提供」與「台灣端處理」兩欄。款次號碼固定不要重排,往返溝通才不會亂。成分在台灣能不能用,可再對照〈韓國保養品在台灣不能賣的成分〉;其他常見卡關可看〈PIF 最常卡關的 5 個地方〉。
八、上市前查檢表
- 確認產品在台灣屬於化粧品(牙膏、漱口水需為非藥用;氟總量不超過 0.15%,以 F 計)
- 檢查外包裝與容器所有字樣:의약외품、기능성화장품、薬用、医薬部外品、Medicate
- 取得原產國分類文件(MFDS 許可/申報、機能性審查報告、日本承認文件)
- 符合條件者,於外包裝或容器加刊「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
- 美白、防曬產品確認是否屬特定用途化粧品,並標示特定用途成分含量
- 逐句檢視中文標籤、商品頁、廣告,刪除「治療」、「預防疾病」字眼
- 完成產品登錄
- PIF 第 1、3、4、14、16 款與最終上市包裝版本一致
常見問題 FAQ
Q1. 韓國牙膏包裝上有「의약외품」,進台灣要怎麼處理?
先確認是非藥用牙膏(台灣屬化粧品)。保留原文,在外包裝加刊「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氟總量不得超過 0.15%(以 F 計),並把 MFDS 文件放進 PIF 作為字樣依據。
Q2. 기능성화장품要加刊「不具醫療效能」嗎?
通常不需要。기능성화장품在韓國本身就是化妝品,不是醫藥外品或 OTC 藥品。但美白、抗皺等功效說法,要依台灣規定重新檢視。
Q3. 韓文「의약외품」算不算公告裡的「等同意義外文字樣」?
公告明列的是「薬用」、「薬」、「医薬」、「Medicate」,沒有逐字點名韓文。因「의약외품」字義就是醫藥外品,實務上建議納入檢查並加刊,同時保留 MFDS 文件,必要時函詢食藥署。
Q4. 可以把「의약외품」翻成「醫藥外品」寫在中文標籤嗎?
不建議。台灣沒有醫藥外品制度,中文寫出來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藥品,也可能涉及醫療效能宣稱。原文保留即可。
Q5. 加刊了指定詞句,就可以宣稱「防蛀」、「抗菌」嗎?
不行。加刊只是說明分類,不代表取得任何效能許可。每一句宣稱都要符合台灣化粧品宣稱準則,且有 PIF 第 14 款佐證。
Q6. 只在網路賣、沒有實體通路,也要加刊與建 PIF 嗎?
要。標示規定看的是產品本身,PIF 則是販售前就要備妥,與通路無關。
Q7. 產品在韓國有 MFDS 許可,台灣 PIF 可以直接用嗎?
可以當作佐證之一,但不能取代 PIF。台灣 PIF 有 16 款固定內容,最後還需台灣安全評估人員簽署安全評估報告。
小結
韓國「의약외품」、日本「薬用」進台灣,記三句:先確認台灣分類、原文保留並加刊指定詞句、把原產國文件放進 PIF。기능성화장품通常不用加刊,但功效說法要依台灣規定重寫。包裝、登錄、PIF 三者對同一個上市版本,就不怕稽查。
作者:張菁月(Moresie)藥師|執業藥師 16 年以上,化粧品安全評估人員(SA),CCSAA 證書字號 1501015。菁冠國際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協助韓國品牌進入台灣市場,負責成分審查、PIF 建置與產品登錄。
— MORESIE 藥師小學堂
台灣官方法規與公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訂定「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2019-06-27,衛授食字第 1081605206 號,2021-07-01 生效):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371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標示事項)、第 23 條(罰則)、第 32 條(施行日期):laws.gov.taipei(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為準)
- 行政院 2019-04-29 院臺衛字第 1080011912 號令(該法第 7 條等條文定自 2021-07-01 施行,其餘定自 2019-07-01 施行),沿革見:laws.gov.taipei 法規沿革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2019-05-30 訂定,2022-06-16 修正,第 3、7、8 條):6laws.net(正式版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食藥署《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氟化合物:口腔製劑,0.15%(以 F 計);0.1 至 0.15% 應刊載注意事項):食藥署 PDF
- 衛福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3 大新制 110 年 7 月 1 日上路:https://mohw.gov.tw/cp-16-61714-1.html
- 衛福部,食藥署重申一般牙膏、漱口水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納入化粧品:https://www.mohw.gov.tw/cp-4256-48135-1.html
- 衛福部,預告「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草案(第 23 條罰鍰 1 萬至 100 萬元):https://mohw.gov.tw/cp-16-46312-1.html
- NOWnews,食藥署說明 PIF 2026-07-01 全面實施、分階段時程與罰則:https://www.nownews.com/news/6852114
韓國
- MFDS,《의약외품 표시에 관한 규정》行政預告(식약처 공고 제2023-472호):https://www.mfds.go.kr/brd/m_209/view.do?seq=43842
- 《화장품법 시행규칙》第 2 條(기능성화장품的範圍),國家法令資訊中心:law.go.kr
- Kormedi,식약처 網路違規廣告查處(牙膏、구중청량제仍列의약외품,2026-09-17):https://kormedi.com/2868706/
日本
- 《醫薬品、醫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薬機法)第 2 條,e-Gov 法令檢索:https://laws.e-gov.go.jp/law/335AC0000000145
本文由藥師暨安全評估人員撰寫/審訂,為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分類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法規查證日與最後更新:2026-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