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秒結論:PIF(Product Information File,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是化粧品在台灣販售前,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法必須備妥並保存的一套產品安全證據檔案,共 16 項,最後一項由具資格的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簽署。台灣自 2024 年 7 月分三階段實施,2026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化粧品全面適用。對韓國品牌來說最重要的一句話是:PIF 的法律責任在台灣的輸入業者身上,不在韓國原廠——所以你的台灣代理商懂不懂 PIF,直接決定你的產品能不能安全上市。
藥師團隊撰寫/審訂・最後更新:2026-09-26
菁冠國際旗下有藥師團隊,同時也具有化粧品安全資料簽署人員(CCSAA No. 1501015)的資格。我們公司自己進口超過七個品牌(美國、韓國),每一個品牌的 PIF 都由藥師親自審、親自簽。這篇不是檢驗機構的服務說明,是「公司就是輸入業者」兼具簽署資格的角色,把 PIF 這件事從頭到尾講清楚。
PIF 到底是什麼?
PIF 是《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要求的「產品資訊檔案」:化粧品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之前,業者必須先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 PIF,隨時可供主管機關查核。沒有完成 PIF,公開陳列、提供試用,甚至贈送都不行。它不是事前審查,也不是認證,沒有證書、沒有標章,是一份業者自己備妥、主管機關來查時要拿得出來的完整檔案。
這套制度參考歐盟化粧品法規 EC 1223/2009,目的是把「證明產品安全」的責任從政府事前審查,轉為業者自主管理、政府事後稽查。
三階段時程:現在已經全面實施
| 階段 | 實施日 | 適用產品 |
|---|---|---|
| 第一階段 | 2024 年 7 月 1 日 | 特定用途化粧品(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美白等含特定用途成分產品) |
| 第二階段 | 2025 年 7 月 1 日 | 嬰兒用、眼唇用、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 |
| 第三階段 | 2026 年 7 月 1 日 | 其餘所有一般化粧品 |
實務意義:現在在台灣架上的任何一支化粧品,背後都應該有一份 PIF。原本的「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制度已由 PIF 取代。
PIF 的 16 項內容(依官方編號順序)
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三條,PIF 應依序包含以下 16 項:
| 項次 | 項目 | 韓國原廠常見狀況 |
|---|---|---|
| 1 | 產品基本資料 | 通常齊全 |
| 2 | 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 | 需先完成台灣產品登錄才會有 |
| 3 | 全成分名稱及其各別含量 | 最常缺「含量百分比」,原廠多半只給 INCI 順序表 |
| 4 | 產品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 | 需另外製作中文標示 |
| 5 | 製造場所符合 GMP 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 韓國 CGMP/ISO 22716 證明通常有 |
| 6 | 製造方法、流程 | 通常原廠可提供 |
| 7 | 使用方法、部位、用量、頻率及族群 | 通常原廠可提供 |
| 8 | 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 | 新品上市前多為「無不良反應紀錄」聲明 |
| 9 | 產品及各別成分之物理及化學特性 | 通常隨原料 CoA 附上 |
| 10 | 成分之毒理資料 | 常缺,需逐項補 NOAEL 佐證與文獻引用 |
| 11 | 產品安定性試驗報告 | 通常有 |
| 12 | 微生物檢測報告 | 含水配方常缺,最常漏「白色念珠菌」一項(詳見下方) |
| 13 | 防腐效能試驗報告 | Challenge test 常缺 |
| 14 | 功能評估佐證資料 | 常是韓文報告,需翻譯並對照台灣宣稱規範 |
| 15 | 與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資料 | 通常隨包材 CoA/SDS 附上 |
| 16 | 產品安全資料(SA 評估與簽署) | 原廠若有歐盟 CPSR 可作參考,但台灣 SA 仍須依台灣法規重新評估、親自簽署 |
第 12 項細看:微生物檢測報告,韓國原廠最常漏這一項
微生物檢測屬於【條件式】項目——含水、容易滋生微生物的配方才需要;無水配方經 SA 評估後可免。但只要是含水配方(面霜、精華液、乳液、濕巾等),這項幾乎跑不掉。
依據:《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衛授食字第 1091604088 號(2020/6/30 公告、2021/7/1 施行)。台灣把產品分兩類訂生菌數上限:
- 第一類(嬰兒用、眼周、接觸黏膜:口腔/陰部/腋下):生菌數 ≤ 100 CFU/g 或 mL
- 第二類(其他一般化粧品):生菌數 ≤ 1,000 CFU/g 或 mL
不論哪一類,以下 4 種菌都是「不得檢出」,沒有模糊空間:
| 檢測項目 | 基準 |
|---|---|
| 大腸桿菌 Escherichia coli | 不得檢出 |
| 綠膿桿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 不得檢出 |
| 金黃色葡萄球菌 Staphylococcus aureus | 不得檢出 |
| 白色念珠菌 Candida albicans | 不得檢出 |
我們實際審查的經驗:韓國原廠的微生物報告,十有八九只測前 3 菌,最常漏掉的就是「白色念珠菌」這一項。原因是不少韓國廠的標準表單(例如常見的 KKMI 系列表格)沿用舊版基準,只涵蓋大腸桿菌/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三項,沒有把白色念珠菌納入常規檢測——因為台灣是在 2021 年 7 月才把念珠菌正式列入「不得檢出」的第四項,韓國廠不見得會主動更新表單去對應台灣的規定。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的處理方式是要求原廠另外補測 ISO 18416(微生物挑戰/抗真菌能力測試方法,可單獨驗白色念珠菌),不能用「防腐效能試驗有測抗菌力」來替代——防腐效能測的是配方本身抵抗污染的能力,微生物檢測測的是成品實際的污染狀況,兩者法規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取代。另外要提醒:台灣審查只看這 4 菌的「不得檢出」格式,不接受歐盟/ISO 17516 那種把黴菌、酵母菌合併成一個獨立欄位的寫法,格式對不上也會被要求重新整理。
誰負責?為什麼韓國品牌要在意台灣代理商懂不懂 PIF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產品登錄與 PIF 建立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負責。韓國品牌的產品進台灣,「輸入業者」就是台灣的進口商或代理商。這代表三件事:
- 被稽查時,主管機關找的是台灣輸入業者,不是韓國原廠。
- PIF 不完整或未建立,依法可處新台幣 1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並可能被要求下架、回收。罰的是台灣輸入業者。
- 因此一個懂 PIF 的代理商,會在簽約前就要求原廠提供完整資料,並在上市前先做成分與宣稱預審,這不是刁難,是在保護雙方。
SA(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是什麼
PIF 第 16 項「產品安全資料」必須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署。SA 須具備法規指定的學歷(醫學、藥學、化學、化工、生物等相關科系)並完成指定訓練。SA 簽的不是「這份文件齊全」,而是「經過評估,這支產品在正常及可合理預期的使用條件下是安全的」,這是一個專業判斷,簽署人要負責。
我們的做法是:每一支要進台灣的產品,會先拿樣品親自比對、實際測試,確認品質沒問題,才進入三道預審——成分對照台灣禁用/限用表、宣稱對照廣告規範、產品屬性確認(是化粧品、藥品還是醫療器材)——三道都過,才進入 PIF 建置與簽署。七個品牌走下來,這三道預審擋下的問題比想像中多,實際案例寫在〈審過美國、韓國品牌之後,PIF 最常卡關的 5 個地方〉(/blog/pif-5-common-pitfalls-korean-brands)。
PIF 要保存多久?主管機關怎麼查?
- PIF 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至少保存 5 年。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均可,不需上傳;主管機關稽查時要能即時提供。
- 主管機關派員查核前原則上會事前通知,但緊急或公共利益必要時不在此限。
- 產品配方、包裝、宣稱有變更時,PIF 應同步更新並重新評估。
韓國品牌進台灣,PIF 要卡在時程的哪一段
| 階段 | PIF 相關工作 | 通常需要 |
|---|---|---|
| 簽約前 | 成分預審、宣稱預審、產品屬性確認 | 1–2 週 |
| 簽約後 | 向原廠索取配方百分比、原料 CoA、安定性、微生物、防腐效能、GMP 證明 | 2–6 週(視原廠配合度) |
| 上市前 | 中文標籤設計與審查、PIF 彙整、SA 評估與簽署、產品登錄 | 2–4 週 |
| 上市後 | 不良反應紀錄、變更時更新 | 持續 |
最常拖延時程的,是原廠資料不齊。所以我們在簽約時就會把需要的文件清單列給原廠,細節見〈韓國品牌找台灣代理前該問的 8 個問題〉(/blog/8-questions-before-choosing-taiwan-distributor)。
MORESIE 能為韓國品牌做什麼
菁冠國際是輸入業者,也有自己的 SA。我們提供兩種合作方式:
- 代理合作:我們作為輸入業者,PIF、登錄、標籤、上市全程由我們負責,並負法律責任。
- 法規服務:品牌已有台灣夥伴或自行設立公司,我們提供成分審查、差異分析、PIF 彙整與 SA 簽署。
目前我們進口 PIF 合規審查的品牌已有:INOPRO(口腔護理,美國)、Rejuyoung(PDRN 保養,韓國)、Whaley Care(家庭沐浴,韓國)、Sudee(醫美級保養,韓國)、OVMENT(私密護理,韓國)、FROM ZERO(韓國)、NUNA(美國)等七個品牌以上。(以上為公司自行代理進口的品牌;另有其他委託我們做 PIF 合規服務的客戶品牌,不在此清單內)
常見問題 FAQ
Q1. PIF 是什麼?
PIF 是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台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要求製造或輸入業者在產品販售前建立並保存的 16 項安全證據檔案,最後一項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簽署。2026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化粧品全面適用。
Q2. 韓國品牌自己在韓國做的安全評估,台灣可以直接用嗎?
不能直接用。韓國的資料是重要參考,但台灣的禁用/限用成分表、宣稱規範與標示規定不同,PIF 第 16 項必須由台灣認可的 SA 依台灣法規重新評估並簽署。
Q3. PIF 是由韓國原廠還是台灣代理商負責?
依法由台灣的輸入業者負責。被稽查、被處罰的對象是台灣輸入業者,因此代理商必須在上市前確認 PIF 完整,並在簽約時向原廠索取必要文件。
Q4. 沒有 PIF 會怎樣?
未建立或內容不完整,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3 條可處新台幣 1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停止販售或回收。
Q5. PIF 需要送審或取得證書嗎?
不需要。PIF 是備查制,不送審、無證書、無標章。業者自行建立保存,主管機關稽查時提供。
Q6. 韓國品牌最常缺哪些 PIF 資料?
依我們的審查經驗:全成分含量百分比、防腐效能試驗、成分毒理資料、以及符合台灣規範的宣稱佐證,是最常需要補的四項。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專區: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2524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衛福部公告)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製作指引、入門手冊、查檢表(TFDA,2023 年 10 月更新版)
- 歐盟化粧品法規 EC 1223/2009
藥師團隊撰寫/審訂:Cosmetic Safety Assessor(CCSAA No. 1501015)・最後更新:2026-09-26。本文為法規說明,個別產品的合規判斷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 SA 評估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