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秒結論:韓國與台灣的化粧品成分規範架構相似(都有禁用表、限量表、以及美白/防曬/防腐劑的正面表列),但細節不同。韓國品牌進台灣最常遇到的不是「整支被禁」,而是三種狀況:某個成分在台灣不能用(例如褪黑激素、人源外泌體) 某個成分能用但不能拿來宣稱功效(例如菸鹼醯胺在台灣不是核准美白成分) 整個產品類別歸類不同(韓國的醫藥外品到台灣變成化粧品或需要屬性認定) 這篇用對照表整理,讓原廠在簽約前就能自己先過一遍。
兩邊的規範架構長什麼樣
| 項目 | 台灣(TFDA) | 韓國(MFDS) |
|---|---|---|
| 主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화장품법 |
| 禁用成分 |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 사용할 수 없는 원료 |
| 限量成分 | 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 | 사용상의 제한이 필요한 원료 |
| 功效成分正面表列 | 美白成分、防曬劑、防腐劑、色素各有表列 | 기능성화장품 심사(美白、抗皺、防曬等由 MFDS 審查或報告) |
| 上市前程序 | 產品登錄 + PIF 備查(2026/7 起全面) | 一般化妝品:製造販賣業者責任;機能性化妝品:審查或報告 |
| 安全評估簽署 |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 | 品質保證責任者;出口歐盟時另備 CPSR |
關鍵差異在最後兩列:韓國的「機能性化妝品」是事前審查制,台灣則已改為 PIF 備查制。所以韓國拿到機能性認證的產品,在台灣不會自動被承認為「可宣稱美白/抗皺」,要回頭看成分是不是在台灣的正面表列裡。
差異一:能用,但不能宣稱——美白成分
這是最常見、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類。
| 成分 | 韓國 | 台灣 |
|---|---|---|
| 菸鹼醯胺 Niacinamide | 機能性美白成分(2–5%) | 可使用,但不在台灣核准美白成分表內,不得宣稱美白 |
| 熊果素 Arbutin | 機能性美白成分(2–5%) | 核准美白成分,限量 7% |
| 維生素 C 衍生物(MAP、AA2G、3-O-乙基維生素 C 等) | 機能性美白成分 | 多數在台灣美白表列內,但各有限量與名稱對應 |
| 傳明酸 Tranexamic Acid | 非機能性表列(可用) | 核准美白成分,限量 2–3% |
| 麴酸 Kojic Acid | 依 MFDS 表列 | 核准美白成分,限量 2% |
實務意義:韓國品牌的「美白精華」主打菸鹼醯胺,到台灣可以賣,但包裝和廣告上的「美白」「淡斑」全部要拿掉,除非配方裡另有台灣核准的美白成分且在限量內。這通常意味著台灣版包裝要重做。
差異二:台灣不能用的成分
| 成分 | 韓國狀況 | 台灣狀況 | 我們的處理 |
|---|---|---|---|
| 褪黑激素 Melatonin | 部分產品使用 | 藥品成分,化粧品不得使用 | 整支產品不進,或請原廠改配方 |
| 人類細胞來源外泌體 | 市場上有,規範討論中 | 不得用於化粧品 | 不進 |
| 植物外泌體(番茄、玫瑰等) | 可用 | 可用,但須依 INCI 標示為該植物萃取物/培養物,不得宣稱「細胞再生」 | 改標示與宣稱 |
| 部分防腐劑(如 MIT 用於駐留型產品) | 依 MFDS 限制 | 台灣禁用於駐留型,沖洗型限量 | 對照限制表逐項核 |
| 部分香料致敏原、色素 | 依 MFDS 表列 | 依台灣表列,部分色素用途限制不同 | 對照色素表 |
褪黑激素那一格是真實案例:一款韓國晚安面膜,成分表上有 melatonin,在台灣直接出局。原廠一開始不理解,因為在韓國賣得很好。這就是為什麼成分預審一定要在簽約前做。
差異三:類別歸屬不同——同一支產品,兩國走不同的法規
| 產品類別 | 韓國 | 台灣 |
|---|---|---|
| 非藥用牙膏、漱口水 | 醫藥外品(의약외품) | 化粧品,2025/7 起適用 PIF |
| 牙齒美白貼片(含過氧化氫) | 醫藥外品 | 無對應類別,須先申請產品屬性認定 |
| 私密處清潔用品 | 化妝品(여성청결제) | 化粧品,但宣稱受限,不得涉及婦科症狀 |
| 防曬 | 機能性化妝品(審查) | 化粧品,含防曬劑者屬第一階段 PIF(2024/7) |
| 染髮、燙髮 | 機能性化妝品 | 原特定用途化粧品,現走 PIF |
| 含微晶/微針結構產品 | 多以化妝品販售 | 可能被認定為醫療器材,須先確認屬性 |
口腔護理是我們自己最有感的一類。INOPRO 進台灣時,牙膏和漱口水要依台灣化粧品規範重新做 PIF,美白貼片則走了屬性認定程序。韓國原廠的醫藥外品許可文件有參考價值,但不能直接沿用。
差異四:限量不同——能用,但濃度要對
這一類需要百分比才能判斷,也是原廠最常不給資料的地方。常見要核對的:維生素 A 及其衍生物、水楊酸、果酸類、防腐劑(苯氧乙醇、對羥基苯甲酸酯類)、精油中的特定致敏原、防曬劑。韓國與台灣的限量多數接近,但不完全相同,而且限量常依「駐留型/沖洗型」「使用部位」「使用族群(嬰幼兒)」而異。沒有百分比,SA 無法簽。
給韓國原廠的自我檢查流程
- 把全成分表(含百分比)依 INCI 名稱列出。
- 逐項對照台灣禁止使用成分表——有一項命中,先停。
- 逐項對照成分使用限制表——命中的項目確認濃度、部位、劑型是否在限制內。
- 如果產品宣稱美白、防曬,確認功效成分是否在台灣正面表列內且在限量內。
- 確認產品類別在台灣的歸屬(化粧品/藥品/醫療器材/需屬性認定)。
- 五步都過,才進入 PIF 建置。
這五步就是我們每個新品牌的第一道預審。如果你的台灣代理商沒有做這個流程,建議在簽約前先問清楚 該問哪些問題,見〈韓國品牌找台灣代理前該問的 8 個問題〉(/blog/8-questions-before-choosing-taiwan-distributor)。
常見問題 FAQ
Q1. 韓國的機能性化妝品認證,台灣承認嗎?
不承認。台灣沒有對應的事前審查制度,功效宣稱是否合法,要看成分是否在台灣的美白、防曬等正面表列內,並在 PIF 第 11 項備妥功能評估佐證。
Q2. 菸鹼醯胺在台灣可以用嗎?可以宣稱美白嗎?
可以使用,但菸鹼醯胺不在台灣核准的美白成分表內,因此不得宣稱美白、亮白、淡斑。可以用「均勻膚色」「提亮膚色外觀」等不涉及美白的措辭,但仍須符合廣告規範。
Q3. 台灣的禁用成分表和限制表在哪裡查?
在衛福部食藥署網站「化粧品業務專區」可下載最新版的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美白成分表、防曬劑表、防腐劑表與色素表。以公告最新版本為準。
Q4. 外泌體產品可以進台灣嗎?
人類細胞來源的外泌體不得用於台灣化粧品。植物來源可以,但成分名稱須依 INCI 正確標示(例如標示為該植物的萃取物或培養物),且不得宣稱細胞再生、修復等醫療效能。
Q5. 韓國的牙膏在台灣是化粧品嗎?
非藥用牙膏與漱口水在台灣屬化粧品,2025 年 7 月起適用 PIF。含過氧化氫的牙齒美白產品則沒有直接對應類別,需先向 TFDA 申請產品屬性認定。
Q6. 原廠不給百分比,可以只用 INCI 順序表判斷嗎?
禁用成分可以,限量成分不行。限量判斷需要實際濃度,SA 也需要百分比計算暴露量與安全邊際。建議簽 NDA 後由原廠直接提供 SA。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化粧品業務專區(禁止使用成分表、成分使用限制表、美白成分表、防曬劑表、防腐劑表、色素表):https://www.fda.gov.tw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 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 MFDS — 화장품 안전기준 등에 관한 규정、기능성화장품 심사에 관한 규정
- TFDA 關於外泌體用於化粧品之說明(2024)
藥師撰寫/審訂:張菁月藥師,Cosmetic Safety Assessor(CCSAA No. 1501015)・最後更新:2026-09-28。表中限量數字為撰文時整理,實際判斷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 SA 評估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