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秒結論:韓國品牌進台灣,PIF 卡關的地方通常不在「文件夠不夠厚」,而在五個更前面的判斷:產品到底是不是化粧品、成分有沒有台灣不准用的、名稱與宣稱有沒有踩到醫療用語、原廠給的資料是不是台灣要的格式、以及誰有資格簽第 16 項。我們公司自己進口七個品牌(美國、韓國),每一個都是藥師團隊親自審。這五個卡關點,每一個都有真實案例;先知道,簽約前就能避開。

藥師團隊撰寫/審訂・最後更新:2026-09-27

菁冠國際藥師團隊具化粧品安全資料簽署人員(CCSAA No. 1501015)資格。這篇寫的不是法規條文,是我們自己踩過、擋下來、或替原廠改掉的東西。

卡關 1:先確認它是不是「化粧品」——屬性認定

案例:某品牌的牙齒美白貼片:韓國歸在醫藥外品,台灣沒有對應類別,必須先向 TFDA 申請產品屬性認定,確定它是化粧品、藥品還是醫療器材,才知道要走哪一套規範。

為什麼卡:PIF 是化粧品的制度。如果產品根本不被認定為化粧品,PIF 做得再完整也沒用,而且可能已經違反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

怎麼避:簽約前先做屬性判斷。看三件事:劑型與結構(有沒有 MTS、貼片、器械成分)、宣稱(有沒有穿透、治療、矯正)、作用機轉(是不是超出「潤澤髮膚、修飾容貌、清潔」的化粧品定義)。有疑慮就走屬性認定申請,別賭。

卡關 2:成分在韓國合法,在台灣不一定

案例:一款晚安面膜含褪黑激素(melatonin),韓國市場有在賣。在台灣,褪黑激素是藥品成分,不得用於化粧品,整支產品不能進。另一個常見狀況是外泌體(exosome):人類細胞來源的外泌體台灣不允許用於化粧品;植物來源(例如番茄)可以,但成分名稱必須依 INCI 正確標示,不能只寫「番茄外泌體」。

為什麼卡:韓國的化粧品成分規範與台灣不同。台灣有「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與「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加上美白、防腐劑、防曬劑的正面表列。同一支產品,韓國全成分合法,台灣可能有一到兩個成分要換。

怎麼避:拿到全成分表(含百分比)的第一件事,就是逐項對照台灣的禁用表、限制表與正面表列。這是我們每個新品牌的第一道預審,通常一到兩週。詳細的台韓差異另見〈韓國保養品在台灣不能賣的成分〉。

卡關 3:產品名稱與宣稱踩到醫療用語

案例:韓國品牌很愛在產品名稱或包裝用「再生」「修復」「Dr.」「醫美級」「Clinic」這類字眼。在台灣,「再生」「治療」「消炎」「殺菌」「修復受損細胞」屬醫療效能用語,化粧品不得使用;「美白」只有含台灣核准美白成分且在限量內的產品才能宣稱;「醫美級」「醫師推薦」則涉及誇大或易生誤解。我們曾要求原廠重新設計台灣版包裝,因為產品名稱本身就不能上架。

為什麼卡:PIF 第 4 項是標籤與外包裝、第 11 項是功能評估佐證。宣稱不合法,這兩項就過不了,SA 也不會簽。而且宣稱違規的罰則另計,與 PIF 罰則不同。

怎麼避: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的禁用詞彙清單,在簽約時就給原廠。名稱要改就趁開模前改,成本最低。

卡關 4:原廠給的資料,不是台灣 PIF 要的格式

案例:原廠通常會給三種東西:INCI 順序表(沒有百分比)、韓國的品質檢驗報告、以及如果有出口歐盟的話,一份 CPSR。三種都有用,但三種都不夠。台灣 PIF 第 3 項要「全成分名稱及個別含量」,沒有百分比 SA 無法計算暴露量與安全邊際;第 12 項要微生物檢測報告,4 個「不得檢出」菌種(大腸桿菌/綠膿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韓國原廠報告最常漏白色念珠菌;第 15 項要成分毒理資料,原廠多半沒整理。

為什麼卡:這一關最花時間。不是原廠不配合,是他們不知道台灣要什麼,來回問三四次,一個月就過去了。

怎麼避:簽約時附一份「台灣 PIF 文件清單」,明列 16 項對應原廠要提供什麼,並加上保密條款(配方百分比是原廠最敏感的資料,我們通常會先簽 NDA,例如美國品牌合作時就是如此)。NDA 保護的是原廠資料不外流,但 PIF 本身依法必須完整揭露實際百分比,不能用區間或代碼取代。

卡關 5:第 16 項誰簽——責任歸屬

案例:有原廠問「我們韓國的安全評估人員簽好了,你們直接放進去可以嗎?」不行。台灣 PIF 第 16 項必須由具台灣法規資格的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署,而簽署的意義是「經評估,這支產品依台灣法規在正常使用下是安全的」。韓國的評估可以當附件,但不能取代台灣 SA 的簽署。

為什麼卡:PIF 的法律責任在台灣的輸入業者。如果代理商自己沒有 SA,又找不到願意簽的 SA,產品就上不了架。「代理商有沒有 SA」是韓國品牌選台灣夥伴時該問的第一個問題。

怎麼避:確認你的台灣夥伴有 SA,或有固定合作的 SA。SA 到底在評估什麼、什麼情況會拒簽,另見〈SA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到底在簽什麼〉。

五個卡關點一次看

卡關點常見案例解法建議時點
屬性認定牙齒美白貼片屬性判斷或申請認定簽約前
成分合規褪黑激素、人源外泌體對照台灣禁用/限用表簽約前
名稱與宣稱再生、Dr.、醫美級禁用詞清單給原廠、改台灣版包裝開模前
資料格式無百分比、無防腐效能試驗附文件清單與 NDA簽約時
SA 簽署原廠 SA 代簽台灣 SA 重新評估上市前

常見問題 FAQ

Q1. 韓國原廠已經有歐盟 PIF,台灣可以直接用嗎?

不能直接用。歐盟 PIF 與 CPSR 是很好的參考資料,但台灣的成分規範、宣稱規範、標示規定與歐盟不同,第 16 項必須由台灣認可的 SA 依台灣法規重新評估並簽署。

Q2. 產品名稱有「再生」「修復」在台灣可以上架嗎?

「再生」屬醫療效能用語,化粧品不得使用。「修護」通常可以,「修復受損細胞/組織」不行。建議產品名稱與宣稱在開模前先做預審,改名成本最低。

Q3. 外泌體成分的產品可以進台灣嗎?

人類細胞來源的外泌體不得用於台灣化粧品。植物來源可以,但成分名稱須依 INCI 正確標示,且不得宣稱細胞再生等醫療效能。

Q4. 台灣代理商沒有 SA,可以外包嗎?

可以委託具資格的 SA 評估簽署,但 PIF 的法律責任仍在輸入業者。建議選擇自己有 SA 或有固定合作 SA 的代理商,避免上市前才找不到人簽。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專區: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2524
  •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衛福部公告)
  •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 TFDA 關於外泌體用於化粧品之說明(2024)
  • 醫療器材管理法、藥事法(產品屬性認定相關)

藥師團隊撰寫/審訂:Cosmetic Safety Assessor(CCSAA No. 1501015)・最後更新:2026-09-27。文中案例經去識別化處理,不指涉特定品牌現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