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秒結論:在台灣,化粧品要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前,同時完成「產品登錄」和「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兩件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只做登錄、沒有 PIF 一樣違法,最高可罰 10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而 PIF 必須根據全成分表、製造與品質文件做毒理評估才做得出來——沒有基本資料,不可能有一份合法的 PIF。

藥師團隊撰寫/審訂・最後更新:2026-10-23

2026 年 10 月,菁冠國際(Essence Good International)旗下的張藥師受邀在韓國 K-Beauty Expo Korea 2026(KINTEX)以英文發表 PIF 主題演講〈Korean Brands Entering Taiwan: Decoding the PIF Requirement〉。那幾天在展場、以及演講後,被韓國品牌、甚至一些代理窗口反覆問到的,其實是兩個聽起來很合理、但法律上完全錯誤的觀念。這兩個誤會一旦照做,產品可能一上市就違法。這篇用台灣法規原文把它講清楚。

誤區一:「登錄完,就可以開始賣了」

這是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會。

法條怎麼說(照抄原文):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請注意兩個關鍵字:

  • 「及」——登錄和建 PIF 是兩個並列的義務,不是「登錄完就好」。缺 PIF,一樣違反第4條。
  • 「之前」——而且要在任何上市行為之前完成。法條列的上市行為包含: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提供試用。所以只要 PIF 還沒完成,試賣、送樣、擺展示櫃、網路先上架、送網紅試用,全部都不行。

那為什麼「上平台查得到」還是不能安心?

很多人以為「民眾在登錄平台查得到=政府審核過=這支產品合格」。實際上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 民眾查詢只看得到三個欄位:公司名稱、中文品名、登錄期限。你查得到「這間公司有沒有登錄這支商品」,但查不到那串登錄字號本身——結果頁根本不顯示。而且一般化粧品是「登錄、免字號」,連舊制那種對外的核准字號都沒有。
  • 登錄是「自我登錄」,不是政府核准。業者自己上傳資料就會完成登錄,平台不做事前審查,主管機關也不對產品效果做任何保證或背書。「查得到」只代表「有申報」,不代表「審過了」。
  • PIF 是「備查」制,不上傳平台。PIF 放在業者端,主管機關抽查或要求時才調閱。所以民眾在平台查得到一支產品有沒有登錄,卻永遠查不到它有沒有建 PIF。

結論:查得到登錄 ≠ 有 PIF ≠ 合法可賣。登錄與 PIF 是第4條裡並列的義務,缺一不可。

只登錄、沒 PIF 的代價:

  • 違反第4條第1項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另得停業、歇業,或撤銷、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
  • 第16條:違規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
  • 第18條:經認定有害衛生安全者,沒入銷毀。

誤區二:「基本資料都還沒給,PIF 就能先做了吧?」

這是我們聽過最「扯」的一個——因為它在邏輯上根本不成立。

PIF 到底是什麼?它是一份根據產品真實資料做出來的安全評估檔案。核心是「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依毒理資料計算出安全邊際(MoS),然後親自簽名、負法律責任。SA 簽的不是一張表格,是對這支產品「安全無虞」的專業判斷。

所以要開始做 PIF,最少要有這些素材:

  • 全成分名稱及各別含量(不是只有成分名,要有濃度才算得了毒理)
  • 製造場所的 GMP 證明(或製造廠自簽的 GMP 聲明書)
  • 製造方法與流程
  • 產品標籤/包裝/標示內容
  • (視產品類別)微生物檢測、安定性試驗、防腐效能試驗報告

沒有這些,就沒有可以評估的對象。SA 不可能對一支「不知道成分、不知道濃度、不知道誰做的、沒有任何檢測」的產品簽字。硬生出來的那份東西,是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空殼,查核時一翻就破。

我們的實際做法:免費預審只需要你提供全成分名稱(INCI),先幫你看能不能過、缺什麼。完整配方(含百分比)要簽 NDA 之後才收,絕不外流。這樣既能先幫你判斷,也保護你的配方。

那韓國品牌到底該怎麼開始?

  1. 先確認你的產品什麼時候「一定」要有 PIF。台灣分階段實施:特定用途化粧品自 113/7/1、嬰兒用及唇/眼部/非藥用牙膏漱口水自 114/7/1、其餘一般化粧品自 115/7/1 起,都必須完成登錄並建立 PIF。
  2. 一份資料、兩邊同源。我們的流程是先把 PIF 定版,登錄資料直接從定版那份複製,避免「登錄寫的和 PIF 寫的對不起來」這個最常見的被退件原因。
  3. 兩種合作方式擇一:(一)委託我們代理,進口、銷售、推廣由我們負責,PIF 與登錄我們辦;(二)你已有進口商,只委託我們做 PIF 與 SA 簽署。
資料來源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7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111/6/16 修正發布)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民眾查詢」(cos.fda.gov.tw/TCAL)
  • 化粧品分階段實施產品登錄與建立 PIF 之公告時程(特定用途 113/7/1、嬰兒及唇眼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 114/7/1、其餘 115/7/1)

菁冠國際(Essence Good International)執業藥師、CCSAA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撰寫/審訂・最後更新:2026-10-23。本文為一般法規說明,實際個案以正式評估為準。